下午一点十分,正舟办公室的桌上第一次同时放着自己的账户和自己的合同。
孙浩看着开户信息:“以后甲方能把工程款直接打进这里了。”
“合同、开票和验收先走完。”陆沉舟说,“账户开了,不等于钱到了。”
“也不再是陈工收到以后转给我们。”孙浩把账户页放进合同夹,“付款条件、发票和收件回执以后都由正舟自己追。
钱走错一次,也没有合作主体替我们解释。”
两人从第一页重新核合同。
固定金额九万九千六;验收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、确认收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百分之九十五;百分之五质保金期满支付。
高处变更作为附件:甲方承担曲臂车实际新增费用,最高一万二;正舟承担三千五;甲方给设备进场日完整两小时窗口;正舟自身组织原因造成第二天继续租车,不再追加费用。
孙浩停在违约条款。
【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施工的,每延误一日,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。】
九万九千六的百分之一,是九百九十六元。
可本项目工期按标准窗口累计,“一日”若仍按自然日理解,前面谈好的窗口折算可能在违约时失效。
孙浩拿计算器按了一遍,又在条款旁写下“996”。
金额不算大,真正让他停住的是累计方式:若连续几天各少一段窗口,甲方可能按自然日说工期延误,正舟却只能拿零散现场记录证明责任不在自己。
合同经办人最初回复,这是固定模板,前文已经有顺延约定,无需重复。
孙浩没有拿“我们担心”继续磨,而是把前文的标准窗口定义和违约条款并排截出来,说明两种“日”在同一份合同里没有对应。
许清如看完才让合同人员重新核。
甲方没有因为这是正舟第一份合同便放松,反而要求正舟也为自己浪费的窗口承担折算责任。
“工期允许折算,违约却没写折算。”孙浩说,“这两条对不上。”
陆沉舟把原本已经拿到手边的章盒推回去:“你出修改口径。”
孙浩写下:每延误一个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标准有效施工日,按合同额百分之一计;甲方原因、已确认的窗口缩短和其他非乙方原因不计违约天数。
甲方同意澄清,但补上对等责任:正舟自身原因导致单日窗口浪费超过三十分钟,累计达到两小时,折算为一个乙方责任标准施工日。
“能接受吗?”许清如问。
“能。”孙浩先答,“甲方给出的窗口不能被我们白占。”
许清如又追问:“谁认定是正舟自身原因?”
孙浩没有接受甲方单方判断:“当天记录。
人员迟到、工具不齐、设备故障可以归正舟;生产操作、区域封闭和甲方审批等待不能混进来。
双方不签清,违约天数不能只靠月底汇总。”
这项文字最终进入附件。
孙浩守住的不是少付九百九十六元,而是正舟以后有没有证据区分自己该付和不该付的责任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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