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16章 冤情诉状,依律陈情(2/2)

传首案苦主上堂!”

“带——老张家豆腐店张商户与李家长子等人上堂——!”

丁承平打起精神听堂下被告原告两方叙述整件事情。

对一个现代人来说,这事很简单也很离谱:豆腐店老板姑且叫张三,他借钱给了李家二儿子。

但现在张三找到了李家长子,要求他偿还借款。

而李家长子拒绝还钱,并说二儿子有权使用家族财产,可以用来还债。

于是豆腐店老板对此不满,将这李家长子给告了。

如果按照现代观点,李家二儿子欠钱关他李家长子屁事?

你张三找李家长子要钱这事就不对,还敢告官?

疯了!

丁承平在两人叙述过后,检查了张三呈上的借钱字据,并且询问这李家长子是否认可这张字据是他弟弟的字迹与手印。

这李家长子也是老实人,不但承认是弟弟字迹,还说曾经听弟弟说起过此事,确实是向张三借过银子,数目也正确。

于是丁承平二话没说,直接宣布让李家长子代为还钱。

李家长子抗议,不服判决。

丁承平直接恐吓:“限你十日之日将钱还给张三,如未还者,关入大牢。”

听到这话李家长子才认怂,并且承诺会在十日之内偿还。

丁承平心累的叹了口气,想了想,在县丞写好的整个案件卷宗上提笔写下判词:“家谋财殚,乱成一团。

生儿须有分家法,长子无权干涉家务。

二儿有权使用财产,债还长子负责。”

在传统嫡长子继承制下,长子地位尊崇,尤其是在没有分家的前提下,整个家族就是嫡长子说了算,家中的财产也是由他占有与分配。

当然,分家的时候财产是由几个儿子均分,不论嫡庶,只不过爵位是由嫡长子继承。

那他做出这样的判决就很好理解了,你享受了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义务,既然李家的所有财产都是由你支配,那么李家的欠款也应当由你偿还。

至于你弟弟能支配一部分李家财产?

到你们分家时再行抵扣就是。

这就是丁承平的逻辑。

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,就算秉着一颗客观不带偏见的信念,其实也很难完全真正的公平。

比如第二起。

这又是一个事情清晰明了,没有任何曲折,却让丁承平犯难到无法下判词的案件。

一位母亲再嫁后将自己未成年的儿子卖给了他人为奴。

结果儿子因事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,在被主家赶出家门后,无法养活自己的残疾儿子将生母告上了县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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