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人说:“判决书我们是三天前收到的,我认真看了,上诉期还没过。
吴律师,请你一定帮帮我弟弟,我觉得这个事情海东不应该承担那么多责任,我也是希望能够多为他争取一点赔偿金,让他后半辈子也好有点保障,海东实在是太苦了。”
我又问:“你弟弟多大了?
除了你没有其他家人了吗?”
电话里女人的声音因为哽咽有些沙哑,她说道:“我弟弟今年三十三岁,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,还有个五岁的孩子,叫小鹏。
后来因为感情不和,弟媳和他离了婚。
一年前,小鹏因为车祸,也没了。
一个好端端的家,就只剩了海东一个人,现在他又成这样……”说到这里,女人哽咽得说不下去。
听到王海东的遭遇,我心里也不由得一阵感慨,我安慰她道:“王姐,你也别太难过,这样吧,收费的问题咱先不说,你加上我的微信,先把判决书发过来我看看,我了解一下上诉的空间大不大,然后咱们再谈具体操作和收费的事情,您看行吗?”
女人听我这样说,忙不迭的连声感谢,挂了电话没多久就加了我的微信,把一审判决书拍照发了过来。
我仔细研究了判决书,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被告的反驳主张,以及各自举证的情况,重点分析了一审裁判时关于过错程度认定、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。
因为要想改变或推翻一审判决,就必须要找出一审裁判的错误或者漏洞。
而在这个案件中,上诉的目的就是想要改变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。
所以我首先找准方向,从一审判决的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着手,而判决中对于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必然要立足于某些依据,不可能凭空乱判,因此,一审判决的依据是否合法、合理,就成了我主攻的着力点。
而这个依据又包括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法官和我们律师一样,都是熟悉运用法律的人,一般情况下法律依据不会有什么问题,那么重点最后就集中到了事实依据上。
通过明确诉讼方向,然后层层剥离,最后我把这个案件的症结锁定在了裁判的事实依据,也就是案件事实上。
说起来好像也很简单,就好像“1+1=2”一样。
在这个案件中,第一个“1”就好比事实依据,第二个“1”就好比法律依据,这个“2”就是判决结果了。
如果我能够改变案件事实,也就是让第一个“1”变成“2”或者“3”甚至是“10”,那么判决结果自然会出现变化。
看到这里也许各位看官会有疑问了:事实就是事实,怎么还能够随意改变?
如果真是这样,那以后谁还敢相信法律?
有这样的疑问很正常,我这里已经准备好了功课,又要给各位看官唠叨两句了。
到底什么是事实?
或者我们平时如何定义事实?
这个问题很关键。
我们平头百姓日常生活中更愿意这样定义事实:亲眼见到的,亲耳听到的,亲身经历的,就是事实。
然而我们往往都有过这样的经历:那就是,有时候我们亲眼见到、亲耳听到,甚至是亲身经历的,未必就是事实。
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火得一塌糊涂的刘谦的魔术,我们都看到了,也听到了,我们会认为那是事实吗?
不会。
于是结论就出来了:靠亲眼所见、亲耳所闻,甚至是亲身经历来甄别事实不一定靠谱。
那么问题也就来了:究竟应该怎么定义事实?
评判事实的标准又是什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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